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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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簽:
執行申請 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
執行管轄 執行組織 執行措施
對于拒絕履行民事判決、裁定的一方,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的措施,但是不是任何時刻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強制執行流程及時間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強制執行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1、執行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6、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時間為二年。第二百二十六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其他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等,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必需生活費用。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責令當事人當面交付財物或者票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參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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