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新增要點概覽
發布時間: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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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物權法》、《擔保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社會發展現實情況,對物權法律制度進行修訂、細化,并將物權編列于總則之后,體現了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回應了社會關切,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現將部分物權編新增要點總結如下:
一、新增查詢、復印不動產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的保密義務。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二、明確了添附情況下物權糾紛的賠償、補償規則。對于因加工、附和、混合而產生糾紛且無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情況,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能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
三、新增了居住權制度。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的方式,居住權人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四、完善了對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定。動產抵押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對價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五、明確了抵押人轉讓財產的通知權利。抵押人轉讓財產無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需通知,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六、明確了動產擔保的登記、交付效力。對于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應當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七、取消了《物權法》禁止約定流質契約的規定。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在出質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約定有效,質權人可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八、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滿自動續期的問題。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的,依照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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