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新增要點概覽(一)
發布時間:
2020-06-11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共計29章,526個條文,是在《合同法》基礎上進行的全方位修訂,現將部分合同編新增要點總結如下:
一、明確了限期承諾視為新要約的情形。對于承諾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視為新要約;
二、確定了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的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進一步規范了格式條款的適用和責任承擔。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四、增加電子合同交付的內容。通過電子合同交付商品的,以簽收之日為交付時間;標的為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憑證或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系統且能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五、增加了第三人對債務人未按約定向其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請求權。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擴大了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范圍。債務人放棄其債權、債權擔保、無償劃轉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以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為他人財物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七、對于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做了詳細區分。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八、明確對債權轉讓下從權利的效力問題進行了約定。受讓人因受讓債權獲得的從權利自受讓債權時享有,不因權利未辦理登記或交付而受到影響。

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