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及其適用
發布時間: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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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一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約定都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那么,當違約行為發生時,違約金條款該如何適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又能否同時主張?明確這兩個問題對于企業防范經營活動風險、保障自身交易安全都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內容。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損害賠償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區別
1、違約金的發生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為前提;損害賠償則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如未發生損失則無法主張賠償;
2、違約金的數額一般通過合同約定而確定;損害賠償需要與實際損害相符,根據實際損失金額確定;
3、違約金兼具補償性和有限度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僅具有補償性質。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
對于違約金能否與損失賠償一并適用的問題,雖然理論上存在爭議,但《合同法》并未否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并用,在司法實踐中,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有條件并用也越來越得到實務認可。
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規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適用可遵循以下規則:
第一、當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遠遠大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時,守約方在有證據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大于約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如守約方沒有請求增加違約金,可以在違約金之外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但所受賠償的總數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
第二、當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合同履行中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但這種情況下守約方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而且如果違約金遠遠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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