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之保證人法律風險防范
發布時間: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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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保證,即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需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一、最高額保證的特征
1、最高額保證是為將來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擔保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與主債務的關系具有更強的獨立性。某一筆交易的效力并不影響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在最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于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額也要作為最高額保證計算債務余額的基數。
3、最高額保證人的責任是在訂立合同時確立的,通過最高額保證期間和最高限額限定保證責任,即只要是發生在最高額保證期間內、不超過最高限額的債務余額,最高額保證人均應承擔保證責任。
二、最高額保證合同簽署的風險防范
1、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的范圍明確約定
(1)保證人應明確填寫最高限額
保證人應明確填寫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限額,對金額空白的合同如保證人明知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而不提出異議,表明其對空白部分的內容是放任和默認的并愿意承擔相應后果,此種情況下不能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應明確最高額保證的范圍
在借款保證合同中,為防止債權范圍處于不確定狀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保證的范圍應及于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債權人的全部損失,但保證人不應對超過保證限額的部分承擔責任。
2、物保與人保順序的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款案件中存在人保與物保并存的情況,但是在實務中對于人保與物保并存的法律適用存在爭議,部分格式合同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約定非常模糊,如何認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保證人在簽署《保證合同》時應要求債權人釋明條款內容,避免出現歧義。
3、對保證人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建議
由于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性,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諸多風險。因此,在商事活動中,核實債權人以及真實的債務情況,是保證人簽署保證合同前應盡的審查義務。同時,保證人應仔細審查合同內容,認真推敲合同條文,并在充分理解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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